0592-7181758
头部二维码
扫一扫
关注我们
  • 电话:0592-7181758
  • Email:642115441@qq.com
  • QQ:642115441
  • 手机:13600950274(微信同号)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005-115(大唐中心F馆)

知识产权保护
首页 > > 知识产权保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服务指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04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市监营商〔2020〕2号)》的工作要求,为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运用工作,现将《厦门市知识产权服务指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服务指引


(市场监督管理业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



目 录

? 运用篇·知识产权运用指引


? 注册篇·商标注册的申请指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引

·马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指引

·专利申请指引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办理指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指引


? 保护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


? 运用篇·知识产权运用指引

一、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创新与竞争环境,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企业决策层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并适度领先企业规模和行业知识产权竞争强度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三、企业应根据行业知识产权特性、行业地位及竞争态势,明确知识产权需求,定位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权重,形成综合互补的知识产权布局。

四、企业应避免片面追求知识产权数量,建立质量优先、兼顾数量的知识产权发展策略,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增进知识产权价值。

五、企业应注重加强知识产权运营,通过实施、转让、许可、质押、上市、入股、重组、并购等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资产化、资本化,实现自身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

六、企业可与国内外的企业、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专家等之间开展合作。在创新研究、开发、运用、预警、尽职调查、反向工程等各领域,在知识产权的申请、购买、转移、转化、托管、维权、应对等业务过程中开展合作。

七、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外部知识产权环境,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发展的效能。

八、企业应坚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主动研究和运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竞争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九、企业应坚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诉讼,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将被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在企业取得财政扶持、贷款授信、上市融资等后续发展项目中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十一、企业应建设或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日常检索、分类、分析,评估自身、合作者、行业竞争者和技术相关者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评测和防范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监控企业采购、生产、供销、投资等环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企业的损害程度,提出防范预案。
(二)企业在购销合同、委托合同、联合研发合同、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保密合同、许可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职务发明奖励规则、知识产权保证、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在企业重组、并购、上市、质押融资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前,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活动。

(四)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明确泄密责任,建立离职、入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防范制度,减少风险。

(五)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知识产权风险。

十二、企业可通过对战略性优势知识产权或具有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提高知识产权风险化解和保护能力。

十三、企业应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制度,组织知识产权、法务、财务、营销、研发等部门协作,形成全面清晰的应对方案。

十四、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纠纷程度、对企业商业活动及品牌影响等各种因素,选择多途径解决纠纷,包括诉讼、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一般包括如下途径:

(一)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积极通过谈判协商,通过谈判、评估后,可采取交叉许可、许可等合作方式化解纠纷,并签署和解协议;

(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调解组织介入调解,或通过诉讼、行政裁决、仲裁、海关措施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十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及邻接权)提交我国海关总署备案,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十六、企业可以凭借欧盟外观设计权、欧盟商标权等向任一欧盟成员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也可凭借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向该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十七、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的,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十八、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需要在国际范围获得保护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十九、出口型企业及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应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二十、企业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为企业运行保驾护航的空间。



? 注册篇·商标注册的申请指引

一、办理途径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bj.cnipa.gov.cn);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自行办理: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福建省有福州、福州自贸区、泉州、漳州、南平、龙岩6个受理窗口);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三)申请人到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三、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四、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4.《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5.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6.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① 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② 声音样本的要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③ 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④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肖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八)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 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 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 签约人身份证

② 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 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九)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详见下表:


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纸质申请收费标准 (按类别)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2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500元

450元

3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50元

4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450元

5

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

250元

225元

6

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675元(待开通)

7

变更费

150元

0元

8

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45元

9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0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350元

11

商标异议费

500元

450元(待开通)

12

撤销商标费

500元

450元(待开通)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35元

六、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内容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 注册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引

一、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应当符合《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即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三、提交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给国际局,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国际注册事宜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

四、提交的文件

(一)中文书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式一)和相应的外文(英文或法文)书式各一份;

(二)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需提交委托书。

五、缴费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书填写无误或者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寄发缴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并颁发国际注册证。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寄送,或者应原属局要求通过原属局转交,也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

? 注册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指引

一、办理途径

(一)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共同办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福建省有泉州受理窗口);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

三、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 注册篇·专利申请指引

一、办理对象

专利申请人自身或者专利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途径

(一)网上申请: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专利电子申请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二)纸件申请:将纸件申请材料当面或邮寄至以下地点提交: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受理窗口(福州代办处: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

三、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请专利的,应当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提交文件的格式应符合《电子申请文件格式要求说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电子申请提交规范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二)以纸件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1.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必要时)。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四、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元 ;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元 ;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元;

(二)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150 元;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 31 页起每页加收 50 元,从第 301页起每页加收 100 元 ;

3.公布印刷费 50 元;

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元。

五、审批结果

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在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六、注意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注册篇·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办理指引

一、办理条件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不存在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情形,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 制定的表格)。

2.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文译文。

3.原始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文译文。

4.摘要的中文译文。

5.原始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有附图和摘要附图时)。

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2.国际公布文本中的摘要副本。

3.国际公布文本中的摘要附图副本(有摘要附图时)。

4.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还需要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 的副本。

(二)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需要缴纳的费用

缴纳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缴纳宽限费、申请附加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三、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办理;

(三)申请人可以寄交文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四、基本流程

(一)办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即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文件,并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二)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批

经审查,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应当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并发送《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不符合规定的,发送《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五、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元。

(二)申请附加费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 11 项起每项加收 150 ;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三)公布印刷费 50 元;

(四)宽限费1000 元;

(五)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 注册篇·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指引

一、办理途径

1. 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已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2. 专利权质押登记文件的提交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一)当事人提交网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

(二)(二)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三)当事人可到已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业务的代办处(福州代办处: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办理相关手续。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三、相关提示

(一)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二)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五)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2.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保护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查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或应请求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请求对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决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指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请求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权属纠纷等进行居中调解的活动。

当事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违法行为人等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在厦门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申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拨打知识产权咨询申诉热线“12315”进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咨询、举报、投诉;

(二)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进行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在展会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

(四)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申请行政保护。

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前述举报、投诉立案,方便权利人获得行政保护。

四、主动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保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提交书面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包含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四)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或授权管辖范围;

(五)《商标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保护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案件处理等行政保护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请求书或答辩书等材料中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代理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事宜。

六、商标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一)投诉人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1.商标注册人。

2.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即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二)投诉途径须合法有效

1.注册商标国内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2.注册商标境外(含港澳地区)权利人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提交投诉材料须齐全、合法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商标侵权案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3.投诉书。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请求。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1.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2.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3.侵权证据。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4.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5.承诺。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投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公证认证书。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七、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但当事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局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撤销。

(一)请求本局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1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2.专利证明文件,即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4.授权委托书;

5.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

4.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相关提示

1.提交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① 请求人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

②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③ 具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上述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亦应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④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提供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复印件。

⑤ 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⑥ 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2.提交权利凭证

① 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做出的专利公告复印件(提供经专利机构检索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及图片);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③ 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

④ 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3.提交侵权证据

① 请求人应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② 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权的产品实物,如果提供实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线索供行政机关取证。

③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具体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④ 请求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请求人,由被请求人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⑤ 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4.提交授权委托书

①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函。

②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5.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① 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② 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证言须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④ 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

⑤ 提交物证的同时,应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

⑥ 请求人提出请求时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材料清单。

6.外国、港澳台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7.其他事项

① 请求人须填写《请求人承诺书》,保证其:提交的文件、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均合法、真实、有效;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必要时,愿意预缴鉴定等有关费用。

② 当事人须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

③ 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书面提出。

④ 被控侵权的行为人应与被控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体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宣讲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