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其将在欧洲中部时间1月30日下午再次召开突发事件委员会,讨论是否要宣布新冠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经讨论后,WHO预计在当地时间1月30日19时30分(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2时30分)宣布决定。同时,随着疫情向海外扩散,多个国家宣布加强边境管控,取消或暂停往返中国的全部或部分航班。我市外贸企业将受到重大影响。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的爆发即使医学专业人员也无法预见,加之政府机关为了应对疫情宣布延长假期,停止复工,并紧急采取了多项交通管控等行政措施,应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再者,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鉴于医学专家的评估,本次疫情严重程度超过2003年的“非典”,因此,本次疫情应当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的使用也有限定条件,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可滥用。
不可抗力的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看出,不可抗力与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合同的履行不能。
这里免除的“责任”,实务中倾向于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免责,包括履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但让非违约方承担所有损失也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实务中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与非违约方确定和合理分担部分损失。
出口企业的法律应对措施
1. 及时通知与减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2. 不能轻易解除合同
对外贸企业而言,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是对出口方最直接的影响,但是各地各企业受到影响不尽相同,且对春节假期通常本身会有预见性的减产和停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解除合同。如果确实履行合同困难,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3. 敦促国外买方履约
目前已经很多国内的外贸企业受到外方取消订单的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较大。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国家层面的法律应对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